你是「內容創作者」還是「作家」?

我一直對「內容創作者」(content creator)這個稱呼很感冒,即便我顯然是內容創作者的一員,過去 4 年都是靠寫電子報賺錢。但我寧願被叫作家(writer),而不是內容創作者。我也希望我寫的東西是「作品」而不是「內容」。

捫心自問,我發現我的反感是源自於「內容」一詞抹平了作品的價值。內容(content)這個字很模糊,因此可以萬用。它可以指一篇文章,一部劇情片,一幅畫,一張照片,或是一段鋼琴演奏。什麼樣的人會用如此萬用的字來描述各種大異其趣的東西呢?答案是不在乎其中差異的人,或者說是將所有作品視為同一種東西的人。也就是廣告業。

對廣告業來說,不論內容是感人的、刺激的、悲傷的,也不論是照片、繪畫或影片,其最終的用途都一樣,就是要帶來廣告營收。沒有差別。不論哪種內容,都只是生產鏈中的一項原料,跟土地、水電瓦斯差不多。在財報中,內容創作者跟藍領勞工的意義也差不多,都只是成本,跟土地租金一樣。當我們用「內容」討論時,就是把它當成管理的受體(subject)、交易的單位。因此常常會同時使用其他產線上的用語,例如生產、效率、優化、變現等。

反過來說,若是關注一篇文章、一幅畫,或是一段影片本身的意義,視其為主體(object)的話,就會自然的稱之為「作品」(work)。這時我們的描述會精確的多。我們會稱創作者為作家、畫家或攝影師,而被作品影響的叫做讀者、鑑賞者或觀眾。過去我常聽到讀者跟我說:「我很喜歡你的某一篇文章」。而廣告業者則通常會說:「我們很喜歡你們做的內容。」

作品的意義不依附於報酬。當然沒有人不希望賺錢;但當我們討論作品的價值時,關注的是它影響了什麼,而不是它換來了什麼(流量或廣告費)。內容創作者是廣告業中的一顆螺絲釘,其中的佼佼者必須在廣告業的規格下高效生產。而作家的價值在於完成作品的剎那,即便作品沒有帶來任何收入。

我對「內容創作者」反感還有另一個小原因,就是它太主流了。我猜許多新時代的作家、畫家們擁抱「內容創作者」一詞,是因為他們需要一個比較像樣的職稱,可以跟律師、醫師、老師等職稱分庭抗禮。以前流行過的一些職稱都不夠像樣,例如 YouTuber、podcaster、網紅(influencer)、意見領袖(KOL, Key Opinion Leader)等。不是聽起來太流行,就是依附於特定平台或技術。於是他們接受「內容創作者」這樣空泛但符合商業邏輯的稱呼,至少在填信用卡申請單時有職稱可寫。

我瞭解這種痛苦。有時被問到:「你是做什麼的?」為了不要多費唇舌,我也會搬出過去的職業,說我是律師,而不是說「我是寫電子報的」。不過身為創作者,對定義模糊這種事已經很習慣了。至少在我心中,作家是我的正式職稱(之一)。